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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要财物可被收回执业证书 发布人:onetwofree 发布时间:2007-3-13 20:26:39 浏览次数:20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崔静)卫生部12日公布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取得合法资格的医师,应于每两年接受一次考核。医师若有索要患者财物或收受回扣等行为,将被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可被暂停执业活动或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有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行为;有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等。 《办法》明确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为加强对考核的监管,《办法》规定,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若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将被取消考核结果,并被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据悉,卫生部将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来源: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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